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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镇**村**组,现住江口县**街道**单元**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鄂A6****)由江口县太平镇往双江街道行驶,行至江口县双江镇镇江村省溪司组被路检路查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遂抽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从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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