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机械厂职工,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张家港市**镇**村**片第**组**号),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苏E9****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常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耕余中桥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沈志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不起诉人沈志宋的供述及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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