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市相城区**镇**压件厂经营人,住苏州市相城区**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晚上21时许,醉酒后驾驶苏E8****小型轿车,沿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珍珠湖路行驶,至维也纳酒店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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