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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二部刑不诉〔2020〕68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9261981********,**,浙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至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R****号牌的小型轿车途经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南路海景花园往南10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即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4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等;

2.证人耿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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