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52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组**号,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3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沿镇海区慈海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骆驼水稻农场附近处时,被设卡检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
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乙醇浓度为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证人文明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执勤报告、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检验报告、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