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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39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慈溪市**镇**村**。2020年1月8日因嫖娼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1****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永安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担山北路路口西侧100米处时,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31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3 000元。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卡口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收款收据、酒驾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记录表、检验报告、抽血视频、查获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三)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被害单位及慈溪市公安局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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