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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汉族,初中文化,住淮南市八公山区**镇**村**号(同户籍所在地),无业,2011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醉酒情况下,驾驶皖DCM792小型轿车沿蔡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蔡新路与紫金山路交叉口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8.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经过、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沈某某作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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