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淮安区**,住淮安市淮安区**路**宿舍(户籍地淮安市淮安区**镇**路**号)。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HH****”的小型轿车,从本区九升国际出发行驶至淮城镇东岳庙门口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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