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路城东派出所公共户,现住址贵州省清镇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红枫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1日2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U****号出租客运小型轿车由清镇市西山村往工商学校方向行驶,当行至**路**学校**巷**号路口路段时,因让路问题与刘某及其亲属发生纠纷后发生打架,刘某某遂报警,随后清镇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出警处理。因刘某某现场举报沈某某涉嫌酒驾,清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将沈某某带至清镇市中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11月3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3.lmg/100mL。
另查明,因纠纷打架一事,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向刘某一方赔付了人民币7000元的医药费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此外,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已阅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沈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未发生交通事故,未有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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