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79********,汉族,初中学历,中国共产党党员,个体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9日00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F*****的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襄阳市樊城区丹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丹江路苏宁电器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后经抽血检验,从送检的沈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6.68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鉴定意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等;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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