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乡**组,住辰溪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云******小型普通客车从**小学路段驶往**超市方向,途径欧景园小区门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辰溪县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且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