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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21990********,中专文化,河南省南阳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景泰县**镇**村**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01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豫R*****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景泰县昌林路县委丁字路口东北角“时光主题”酒店门前台子上出发,行驶至寿鹿街景电宾馆门前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五佛交巡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2020年7月21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2mg/100ml。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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