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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2********,汉族,中共党员,大学专科,系金昌市金川区**局职工(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现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里**栋**单元**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时30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甘C*****号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金川区上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路,左转后沿延安路继续行驶至市委党校附近时,发现有执勤民警进行路检,沈某某遂在昌文巷路口左转进入昌文巷并沿昌文巷继续行驶。沈某某驾车行驶至25区15栋1单元楼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8.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8.03mg/100ml,案发后认罪、悔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其行为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依法可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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