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0时许,沈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杜川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7公里加油站门口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9㎎/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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