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村**号,现住福清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晚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燃油车,行驶至善福街与棋山街三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88mg/100ml。经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查验,该无牌二轮燃油车具有机动车的属性。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2日,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考察评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于2020年6月2日至6月6日参加交通志愿服务,共计得分72分,考察期间无违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二轮燃油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证信息、现场吹气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交通志愿服务考察情况登记表等;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行驶路线图、指认现场笔录;
5.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查验结论、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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