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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04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村,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村,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5日2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罕井**村蒲白高速建设工地出发,沿在建的蒲白高速由北向南行驶了16公里左右到达五陵路,又沿五陵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村时,被在此设卡的蒲城县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沈某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81.75mg/100ml。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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