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59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蓬安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28分,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A1A50号小型轿车从蓬安县相如广场出发,行驶至蓬安县嘉陵东路东华幼儿园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3.3mg/100ml,民警立即将沈某某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2.8 mg/100ml。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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