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街**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2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陕A****5号白色奔驰牌小型轿车由西咸新区万象城地下车库行驶至征和六路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沣东新城分局交巡警大队巡逻民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沈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沈某某带至西安北车医院进行抽血并送检,随后将沈某某带回沣东新城分局交巡警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2020年1月9日,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沈某某的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37.59mg/100ml,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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