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诏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时51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其所有的闽E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诏安县深桥镇溪园村与南环城路交叉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