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84********,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R*****小型普通客车在寨岗镇宜家天润超市路段被查获,公安民警在现场对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酒精浓度为120/100mL,随后民警将沈某某带至连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4.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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