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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85********,汉族,高中文化系鄂尔多斯市**公司职工,出生地江苏省高邮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现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底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9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醉酒驾驶蒙K**号黑色驰鹏牌小型越野客车,沿东胜区安厦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厦街大兴中学东200米处道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0.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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