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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街**号**小区**栋**单元**室,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广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明知向某某(另案处理)无驾驶证且已大量饮酒,仍将自己实际控制的鄂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交给向某某,任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坐在该车后座上指路,向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鄂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大道**医院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对向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交警将向某某带至黄石市**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送检的向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1.8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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