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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89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群众,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4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酒后驾驶浙E6****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龙山街道职教路与王山南路路口处,因操作不当与路边围墙发生碰撞,致使围墙掉落砖块砸到李某某停在路边停车位内的浙B2****小型轿车,造成车辆及围墙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将其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钟某某、施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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