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公寓**幢**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3月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又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年2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浙LW****号小型轿车沿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由东往西行驶,途经环城南路与金寿路交叉路口以东50米路段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呼气测试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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