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7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厨师,家住浙江省**世纪新村一区29幢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4日01时2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醉饮酒后驾驶浙G2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商业街268号前 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测试结论为92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内乙醇含量104mg/100ml。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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