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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9********,满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闽D*****”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海沧大桥原收费广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3.现场查获图片、现场抽血照片等视听资料;

4.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酒精测试呼气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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