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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1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9时至次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与朋友一起在成都市二环路东二段东城国际小区商业街喝酒,结束后沈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蓝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一人从该处出发,往三官堂街方向行驶。0时25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23.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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