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72********,汉族,专科文化,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管理服务中心**,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号**号,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1的红色骊威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北区兴盛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济德堂药店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9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的驾驶资格信息、机动车辆信息、被不起诉人的违章记录、案件来源与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查获、抽血等执法过程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