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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街道**社区**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醉酒驾驶车牌为湘AA****的小轿车沿宁乡市一环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春城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的测试结果为89mg/100ml。后经抽取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体内血样送至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鉴定结果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为112.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未发生交通事故等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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