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4****的小汽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芙蓉大道进381省道南104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3.2mg/100ml。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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