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起亚牌牌号为豫A*****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正阳县**乡**街东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01月13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0043号鉴定: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84mg/100ml。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豫检文[2018]60号文件第四章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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