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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5********,汉族,职高文化,个体户,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日起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20时20分左右,酒后驾驶苏FC****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如东县靖双线2km+700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3mg/100ml,已超过醉酒界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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