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川Z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洪雅县洪川镇修文路三段由西向东行驶,20时44分许,车行驶至修文路三段金盛广场外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洪雅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1mg/100ml。到案后,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