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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30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H****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良港路至双雁路)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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