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二部刑不诉〔2020〕41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 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7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浙江省象山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东陈乡东陈路政队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随后抽血检测。经鉴定,确认在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mg/100ml。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查获及血样提取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到案经过;
2、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供述与辨解;
4、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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