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刑二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65********,汉族,高中文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支行**,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镇**社区**小区**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通山县南林桥镇湄港村驻村工作时,沈某某的包保对象赵某某因胃病复发,沈某某驾车与村干部将赵某某送往通山县人民医院医治。当晚20时许赵某某向村干部反映,要求沈某某送其回家,因当晚在家吃饭期间饮酒,沈某某前往医院后劝阻赵某某未果。当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6小型轿车前往医院准备接赵某某回家,行至通山县城的滨河路通山县人民医院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9.60mg/100ml。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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