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4月**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31301974********,土家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龙山县,现住龙山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首市公安局以吉公(交)诉字[2020]0487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12月3日收到卷宗2册。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与朋友向某某等人一起在乾州古城里面吃饭,期间喝了3两白酒,一瓶啤酒。10月29日凌晨吃夜宵时又喝了一瓶啤酒。0时40分沈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乾州古城出发往乾州三炮台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245队邮政银行外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138mg/100ml、118.4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鉴定,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7.23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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