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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45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区**号,现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栋**单元**室。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于次日执行,同年9月4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东风标志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园由南向北行驶至**园二转盘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98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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