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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80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群众,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家园**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驾驶苏B1****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龙之梦乐园太湖古镇西转盘处,被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笔录;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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