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集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街**委**组,现住集安市**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集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号牌为吉E****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建设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建设街1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集安市医院进行静脉采血。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检测,送检的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1.9mg/100ml。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朴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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