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生于197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禹州市**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1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0时许,禹州市山货派出所在处理一起矛盾警情时,将涉嫌酒驾的沈某某查获后移交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鉴定,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0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