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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合同诈骗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铜仁市沿河自治县人,住铜仁市沿河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虚构其取得毕节***物流园中心建设土石方工程,与被害人吉某某签订《工程爆破劳务合同》,将该工程爆破劳务承包给吉某某,工程总量1080万立方米,每立方米综合价6元,包工包料计算。签订合同后沈某某以收取工程诚信金的形式骗取吉某某5万元。

案发后,沈某某退赔吉某某5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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