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四部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53********,汉族,文盲,农民,住苏州市吴中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2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20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于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间,将其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街道**村**号辅楼最东面的自建门面房1间及主楼东北面的房间1间,出租给被害人刘某甲(殁年30岁)用于经营面条、粮油生意,门面房及主楼房间共用一个出口,未配置必要灭火器材。期间,沈某某疏于对刘某甲安全用电的监督,放任刘某甲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同时对刘某甲与其妻儿在租房内居家生活及违规封闭门面房与主楼房间之间过道未有效制止。2019年1月20日晚,刘某甲在门面房内给其父亲鱼摊所用增氧泵充电。次日凌晨2时左右,增氧泵发生电池组充电故障引发火灾,造成刘某甲及其妻子管某某(殁年28岁)、儿子刘某乙(殁年6岁)、刘某丙(殁年5岁)、刘某丁(殁年1岁)当场死亡。
经鉴定,刘某甲等五名死者排除外在机械性暴力打击致死,符合CO中毒死亡。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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