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111985********,汉族,专科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姑苏区**花园**区**幢**室。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汽车违停在本市火车站南广场东侧停车场门口,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警大队民警钱某某、辅警朱某某见状欲对沈某某进行处罚,沈某某在自以为未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不配合交警对其行政处罚,抢夺民警手中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并将交警钱某肩上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摔坏(经鉴定,该执法记录仪损失价值人民币13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沈某某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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