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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妨害公务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22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汇川区**街道办**村**组**号。1991年9月5日因犯投毒罪被原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3年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一农用车销售店购买了一辆“时风”农用车,并向该销售店交纳了办理车辆牌照费用及保险费用,由该销售店为购车人代为办理车辆牌照及投保,该销售店将牌照辽10-H****发放给了沈某某,之后每年沈某某向该销售店交纳审车费用及投保费用。

2020年7月,遵义市汇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发现沈某某所有的农用车牌照辽10-H****是假牌照,2020年7月31日,遵义市汇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面告知沈某某,辽10-H****拖拉机证书和牌照系伪造,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上交该假牌照。期满后,经执法大队、镇、村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对其做思想工作,沈某某仍拒不上交。

2020年10月19日15时许,遵义市汇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十余人前往遵义市汇川区**街道办**村**组沈某某家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现场强行收缴沈某某使用的辽10-H****的假车牌照。在执法现场,沈某某不准执法人员拆除车牌照,并进入家中拿出菜刀,以准备自残方式威胁执法人员,阻止执法人员执法;同时采取驾车准备冲撞执法人员的方式阻扰执法。执法人员在此情况下将沈某某从农用车上拽下并送到公安机关。

案发后,遵义市汇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对沈某某从轻处理的建议。

本院认为,沈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本案的妨害公务仅采取自残的方式威胁,且被及时制止;本案的假牌照是其购车时销售店代为办理,并不是沈某某自己伪造;行政执法机关谅解;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因此,本案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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