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性别: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住贵州省施秉县**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23时许,沈某某、张某某在施秉县城关镇金商道凯世酒吧喝酒,沈某某酒后与同在该酒吧消费的龙某某(2003 年10月10日出生)发生互殴,与龙某某一起的吴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另案处理)、滕某某(已判刑)见状后前去帮忙,并与沈某某、张某某进行互殴。经施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龙某某、沈某某各自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沈某某、张某某与龙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以及获得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施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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