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小区**室。曾因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连云港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重新监视居住,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东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3日0时许,在东海县**街道**路**广场**KTV走廊及大门外,赵某某、王某甲伙同季某某、冯某某、孙某甲、沈某某、张某甲、沈某某、张某乙等人酒后随意殴打王某乙、孙某乙、谭某某、包某某、陶某某、王某丙等人,后赵某某、王某甲、冯某某、孙某甲等人在**广场东大门外随意殴打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李某某等人。造成陶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王某丙鼓膜穿孔、右眼挫伤,经鉴定此二人均为轻微伤,陈某乙、李某某的伤情经鉴定均不达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认为东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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