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69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个体经营,户籍地兰陵县**镇**村,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大学**宿舍**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4日9时左右,刘某某、张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处夜市路口无故被沈某某、于某某、赵某某等人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张某某的伤情都构成轻微伤。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殴打行为是否存在前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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