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村**组**号。2017年10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0日,岳某某和刘某甲因债务纠纷发生矛盾,岳某某的男友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得知此事后与刘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定在“金鹏99广场”见面处理此事。刘某甲找到郑某某帮忙,郑某某当天纠集马某某、邱某某、严某某、陈某某、石某某、赵某某、刘某乙等人,并安排邱某某、马某某事先准备好甩棍、砍刀、匕首等凶器,刘某甲又纠集丁某某驾车接送,郑某某、刘某甲等人分别乘坐两辆轿车赶往“金鹏99”广场。刘某甲、严某某、陈某某见到岳某某并对其实施殴打,沈某某见对方人多,现场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并与刘某甲约好在“德克士”餐厅见面。刘某甲、严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德克士”餐厅见到沈某某,双方在争执过程中,沈某某持水果刀捅刺严某某,随即,严某某持砍刀、陈某某持甩棍、赵某某随手拿起一块停车牌共同追打沈某某至“金鹏99”酒店大厅,陈某某、严某某、刘某甲、赵某某等人追入大厅,沈某某被迫躲进酒店前台,严某某将砍刀甩向沈某某,将沈某某的腿部刺伤。正在执行“十九大”安保任务的民警发现后及时上前制止,并当场将沈某某抓获,刘某甲、陈某某等人逃离现场。事后郑某某授意当天参与打斗的人员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做虚假证言、供述、相互串供,干扰公安机关侦查。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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