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3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县**镇**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酒后步行路过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育**名车专修店北侧路段时,为宣泄情绪,用器具将停放在路边的多辆小汽车的车门、叶子板等处划花。经鉴定,被划花的7辆小车损失共计人民币13950元。
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主动到盛平派出所投案自首,并积极主动退赔,取得了7辆小车车主的谅解。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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